記者從湖北省司法廳了解到,《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(修訂)》開始公示征求意見。與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》相比,征求意見稿在很多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和細化。
禁止在沿江河灘內進行農業種植寫進防治條例
在水污染防治措施上,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較多的細化。
如征求意見稿在第三十三條作出新規定,禁止在漢江流域內沿江河灘內進行農業種植。違反這一規定,在沿江河灘進行農業種植的,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鏟除,給予警告;逾期不鏟除的,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鏟除,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三十六條規定,禁止在江河、湖泊、水庫、運河、塘堰養殖珍珠;禁止在江河、湖庫、輸水渠、運河等水體圍欄圍網養殖、投肥、投糞養殖。
第三十九條規定,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漢江水域利用船舶或浮動設施從事釣魚活動、提供餐飲服務。違反規定在漢江流域利用船舶或浮動設施提供餐飲服務的,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對單位處罰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;在漢江流域利用船舶或浮動設施進行釣魚活動的,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動,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
將建立健全漢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
漢江是長江的*大支流,流經我省10市(林區)40個縣(市、區),流域水污染問題牽動眾多居民的切身利益。征求意見稿規定,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漢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,將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費用納入省級財政預算,對漢江流域的重點生態功能區、農產品主產區、困難地區和生態移民搬遷、農業清潔生產、清潔能源建設項目等事項提供有效轉移支付。
省人民政府建立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,統籌協調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、生態保護補償等重大事項,研究解決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。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、地表水考核斷面水質達標、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、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納入目標考核內容。
使用含磷洗滌用品*高可罰款3萬元
含磷洗滌用品是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。在《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》中,有明確規定:漢江流域禁止新建含磷洗滌用品生產項目,已經建設的,限期轉產或關閉。嚴格控制銷售、使用含磷洗滌用品。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。征求意見稿在對含磷洗滌用品的管理上做出了多項細化規定。
征求意見稿第四十條規定,漢江流域內禁止生產、銷售和企業使用含磷洗衣粉、洗滌劑、清潔劑等洗滌清潔用品。違反這一規定,在漢江流域生產、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,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、銷售,沒收違法生產、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。服務業經營者以及工業企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,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警告,責令停止使用,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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